關于印發《北京市東城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表時間:2025-11-08 16:20 現將《北京市東城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1 月8日
北京市東城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決策部署,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能和引導作用,幫助符合區域發展方向的優質中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進一步深化政銀擔合作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現制定《北京市東城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管理原則。本辦法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的管理辦法,嚴格確保政策發布與執行全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在每年專項資金總預算內,經綜合評估,對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融資項目給予支持。 第二條 管理部門。東城區設立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由東城區人民政府出資,由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委)作為主管部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條 管理模式。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充分發揮銀行、擔保公司的責任分擔以及財政資金的風險補償作用,探索政、銀、擔合作模式,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激勵引導銀行為東城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第四條 資金性質。風險補償資金是信用保障金,按照政府引導、專業運作、嚴控風險的原則,重點支持信用授信。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并與區發展改革委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擔保機構。 第六條 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劃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及其后續政策規定,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聚焦科技、文化、數字經濟等高成長的中小微企業。 第七條 重點支持融資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的融資項目,融資資金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二、管理方式 第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為10000萬元,首期規模3000萬元。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區發展改革委開設專戶進行管理。 第十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對東城區優質的企業,結合企業經營狀況、實際資金需求,給予企業融資支持,融資項目出現貸款逾期后由風險補償資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十一條 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融資項目,貸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0bp,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同時享受快速綠色審批通道,在提交的資料完整且信貸與擔保方案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原則上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批及放款流程。 三、補償原則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給予補償比例不超過逾期本金的50%,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補償金額累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池總額的50%后,經評估后繼續融資風險補償工作。 四、追償管理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獲得風險補償后,應做好追償工作,每半年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書面報告。收回逾期貸款的,應在收回逾期貸款后3個工作日內報告區發展改革委,并將相應的追償回收款在10個工作日內退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對風險補償項目因融資企業破產清算,或對融資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后的補償凈損失部分,經區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后,予以核銷。 第十六條 對于履行追償責任不積極,追償成果不佳的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取消與其風險補償合作。 五、管理與職責 第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職責: ?。ㄒ唬︼L險補償資金申請進行審核; (二)組織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審查意見; (三)確定風險補償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職責: ?。ㄒ唬{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融資項目,在受理、審核和放款工作中提供優惠支持; ?。ǘ┘{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融資項目發生逾期后,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風險補償申請; (三)追償逾期貸款。 六、申報與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委提交風險補償申請,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報項目不予受理,對申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齊的申報資料。 第二十條 項目審核。區發展改革委制定項目審核辦法,明確審核標準和程序,組織開展項目審核工作。必要時通過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專項審計等方式進行,確保項目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納入風險補償支持的逾期融資項目完成審核確認并經相關會議審定后,撥付風險補償資金。 七、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發布的《東城區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金融文〔2020〕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辦法實施期間,根據行業發展重大變化或上級政策調整,由區發展改革委提議,經區政府相關決策程序后予以修訂。 |